货车计重及超限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行驶收费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6-15 0:00:01 点击:539次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
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
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
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
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止进入高速公路(经审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运输特殊货物的除外)。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4、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
3.50-7.49元归5元,
7.50-9.99元归10元。 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
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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