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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知识

保税货物分类

更新时间:2025-6-15 0:00:01 点击:48次

  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主要有:仓储保税货物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1.仓储保税货物

  此类保税货物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储存后复运出境的保税货物,包括国际转运货物(转口贸易)和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二是储存后进人国内市场的保税货物,包括进口寄售用于维修外国商品的零部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以及存人保税仓库的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此类保税货物主要指为加工贸易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以及用这些保税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用于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修订)(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如下:

  (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中,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其中,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4)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加工生产能力。

  (5)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运出口的经营活动。即从进口原料生产到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口的多个企业连锁结转,俗称的“转厂”行为。

  (6)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采用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不再复出口,而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征税或其他要求后直接在国内销售的这种行为,俗称成品“出口转内销”。进口、国内采购原材料必须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制成品才能内销,如何把握“实质性加工”现在没有准确的尺度,一般海关官员掌握的尺度是增值率30%。

  (7)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人。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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