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
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至23条和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
(1)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_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1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00元。
(4)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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