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的种类
按照《京都公约》的分类方法,即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将保税仓库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指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的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保税货物的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分为公用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公用型寄售保税仓库、公用型其他专业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通常是指备料保税仓库,可以分为自用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自用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自用型其他专业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所存货物的供给对象不同
前者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保税仓储物流服务,后者存储的货物仅供本企业自用。
(二)功能不同
前者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包装、打膜、印刷唛码、分拆、分级、分类、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者主要是为特定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生产自用的生产性物料、零配件等,不能开展简单加工服务。
(三)面积标准不同
公用型的最低面积为2000平方米,自用型的对面积不设最低门槛。
(四)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要求不同
公用型保税仓库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自用型的经济主体无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五)经营主体的性质不同
前者对经营主体的性质不作特别要求,可以是外贸企业、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等,但后者的经营主体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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