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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知识

转运货物的海关监管

更新时间:2024-10-27 点击:18次

转运货物的海关监管

(一)准许办理转运的货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1)持有通运或联运提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前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二)禁止转运的货物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贸易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2)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3)国际禁运的货物。

此外,国际转运集装箱及其货物不得转为进口货物,进口货物也不得转为国际转运。

(三)通关程序与单证

参照《大连海关海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操作规程》的规定,国际转运货物进境地、出境地虽属同一市级行政区域但不属同一海关管辖的,转运货物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承运。手续办理如下:

(1)船舶代理公司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单列的转运货物进境舱单一式三份,由进境地海关加盖“国际转运单证章”。一份进境地海关留存,一份做关封交于船舶代理公司,另一份再加盖“国际转运单证章”交于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放货出港。

(2)国际转运货物运至出境地海关后,船舶代理公司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关封,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两份和《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一式两份,出境地海关核对相关单证,无误后在《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上加盖“转运货物放行章”,专用堆场凭此将货物装船。

(3)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离境后的3日内向出境地海关递交单列的国际转运货物出境舱单,理货公司在船舶离境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

(4)出境地海关要核对出口清洁舱单是否与《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出口理货单一致,不符的修改数据,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交缉私部门处理,一致的核销存档。在船舶离境5日内将一份《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做关封交进境地海关核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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