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拼箱通关业务
出口集装箱货物的二次拼箱(以下简称“二次拼箱”)是指国际转运货物、出口转关货物和其他出口货物在境内的重新组合拼箱,并在拼箱后再运往境外。
以下参照上海海关于2003年6月15日制定并实施的《上海海关出口集装箱货物二次拼箱监管办法(试行)》为例,说明海关的监管。
1.拆拼箱作业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管海关负责在其管辖的拆拼箱作业场地内开展二次拼箱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人”)的审批。经营人应是受国际航行船舶所有人委托,并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航运代理企业。
2.报关单证
二次拼箱货物的海关审单、查验、放行和结关核销等通关作业手续均按现行的管理办法和作业流程办理。经营人应在需要二次拼箱的国际转运、出口转关和其他出口货物办妥相应的海关放行手续后,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二次拼箱货物的出运手续。办理时应递交以下单证:已经预录入的“出口二次拼箱货物清单”一式三份;拼箱理货报告;B签发的国际转运集装箱装船验放单(无转运货物则免交);已签发的中转通知书(无中转货物则免交);已签发的场站收据(无转关或出口货物则免交);出口査验/放行通知(无EDI无纸报关出口货物则免交)。经海关核准,除“出口二次拼箱货物清单”一份由经营人留存,另一份由经营人交港务部门凭以装船出运外,其余单证由海关留存。
3.货物存在期限
二次拼箱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拆拼箱作业场地存放货物的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货物存放期满仍不出运,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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