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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知识

保税港区通关模式

更新时间:2024-10-27 点击:10次

通关模式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监管手段包括物流围网和信息围网。2007年9月3日,海关部署以第164号部署令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10月3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保税港区的开发运营和管理进入法制化阶段。

保税港区通关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分类申报,突出重点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也就是说,进口的一般货物采用备案清单申报,减免税货物采用报关单申报,还有部分货物等采用舱单申报。

2.实行集中申报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3.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这也是外贸法实施后,进一步落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体现。《办法》第十五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4.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办法》第三十一条吸收了海关部署开展的加工贸易监管作业“流程再造”和特殊监管区域“以査代核”的课题研究成果,规定“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海关根据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实施核库、核查,为保税港区率先实现“以查代核”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5.货物存储时间无限期,但有条件

《办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对货物不设存储限期,但为避免出现无主、放弃或品质超期存放的货物而无法得以有效处理的情况,作了“但书”限定,“存储限期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这种规定企业满足了利用保税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寻求国际市场的要求,又设定了一定条件,克服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无主货物难以处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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