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事监督手续的规定
办理海事监督手续的规定
1.人境手续
(1)船舶抵达入境口岸前7日,船舶代理人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向海事局申报。《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检査办法》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前7日(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前7日(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2)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船舶代理人应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海事局办理货物申报。海事局收到船舶载运危险物品的申报后应尽快答复。
(3)散装危险品船抵港后应尽快处理海事监督手续。
(4)办理入境手续所需资料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船舶概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
(5)上一港是国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需带海事部门进出港签证本办理签证手续。
2.出境手续
(1)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港口海事监督办理船舶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与进港手续一起办理。
(2)办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手续后,办理海事监督船舶出境手续。
(3)办理出境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出口联系单、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如果船员有变动,还需提供船员名单。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先在出口联系单上盖章,最后由海事局根据其他检査机关签证的出口联系单,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出口岸许可证》。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只需提供签证本、离港签证单和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
(4)有以下情况时,可由海事监督与其他检査机关登轮办理船舶出口岸检査手续:定期客班轮、旅游船;废钢船;进出非开放港口、水域船舶;不靠岸的海上作业船;应船方或其代理人邀请;其他需要集体登船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的情况。在上述几种情况下,海事监督与其他检査机关也可登轮办理船舶进口岸检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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