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业务程序
1.接受委托。接受货主委托,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货运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按时向货运代理人交有关单证。
2.索取货运资料。根据提货通知,到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索取进口集装箱货物必要的货运资料。向承运人和港口提供货物流向和实际收货人。
3.换取提货单。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及时向银行付清应付账款,取得有关单证。持已取得的正本提单、到货通知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付清到付运费,换取提货单。
4?报验。货运代理人凭提货单、合同副本、商业发票等有关单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检、卫检、动植检、药检等口岸检验机构办理检验手续。取得有关证书或在提货单上加盖查验放行章,放行。
5.报关。货运代理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带贸易合同副本、提单、提货单、进口许可证等有关单证报关。经海关审核、缴纳进口关税等税费,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或出具证书放行。
6.卸船接箱。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并放行后,方可卸船。卸船时由船、港双方交接,由外轮理货公司填制设备交接单与港口双方签字。
货运代理人对一些特殊货物经联系可以在船边或港站与船、港方交接。
7.提货交付
(1)对整箱货物:货运代理人填写设备交接单,并持提货单直接向港站提箱。不需要代运的集装箱货物(货主自提),办理放箱手续后,由货主自提并负责送回空箱。需要代运的集装箱货物根据不同的交接方式,由货运代理人负责送整箱“上门”或拖运至集装箱货运站拆箱交货。由货运代理人负责退回空箱。
(2)对承运人的拼箱货物,在港站或集装箱堆场拆箱办理交接。需要货运代理人代运的货物由货运代理人办理与港口的交接手续,发运或派车运送,
8.费用结算。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在港口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货运代理人支付,航次结束后,从货主的预付款(或称备用金)中扣除,或实行包干费率与货主结算;或实报实销,收取代理佣金。
承运人的责任在集装箱堆场或港站将整箱集装箱交付给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后终止;对拼箱货,承运人负责从船上卸下送到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将货物分别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并负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后其责任终止。这表示收货人的责任开始,并负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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