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海关机构的设置分为三级: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向海关总署负责。
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下设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直属海关是直接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地方海关机构,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隶属海关是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隶属海关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截至目前,我国设有600个隶属海关。
我国海关的性质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海关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之一,它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2)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活动监督管理的机关。海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一,其职能是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保证这些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和公安部、教育部都隶属于国务院,但都有各自的职能。
(3)海关是一个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并且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以保证这些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给予海关执法权力,其执法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海关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不是海关的执法依据。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组织机构之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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