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内容与条款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吨、货名、数量、容积,船舶现在位置、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日期、解约日、运费,半年时间,滞期费、速遣费及其他有关事项;还包括提单、出租人责任与免责、承租人责任、船舶绕航、冰冻、留置权、合同解除、罢工、战争、共同海损、仲裁、佣金等相关条款。作为承租人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了解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重视合同条款的制定,注意合同条款中与业务运作和风险责任相关的细节。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即履行租船合同约定事项并承担责任的人,一般是作为承租人的货主和船舶出租人的船东。租船合同须详细列明当事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地址、通信号码等,且不论是否通过经纪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但须注意,签署合同的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和法人资格的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人。有的国家规定,驻外营业部或办事处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除非已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经纪人或代理人,若未能表明或未用适当的词句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或者,表明自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且合同另一方明知他是合同一方委托的代理人,若未列明委托人的名称与地址等,那么,经纪人或代理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合同的当事人,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2.与船舶相关的事项
其中,船名须在合同中指定。船舶所有人只能派遣合同中被指定船舶,非经承租人同意无权更换已指定船舶。但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但为确保提供船舶,合同中规定指定船的同时可规定替代船。
因某些原因,签约时无法在合同中确定船名,经双方同意采用"船舶待指定"(Vessel to Named)的做法。船舶所有人在履行航次租船货运合同前的适当时间,须将已确定的具体船名通知承租人。但派遣船舶的条件、性质和技术规范等,应在合同中规定。待指定船舶一旦被指定,就成为指定船,根据指定船的要求实施对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的约束。
船籍是合同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国际贸易运输中,船舶船籍和悬挂船旗不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收费等。出租人在合同履约期间,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即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解约和提出因此遭受损失的索赔。
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是船舶技术与性能状况的反映。合同要求的船级在于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和适货性,若违反有关约定,租船合同就有可能被当事一方解除。
载货吨和容积与船舶大小、装载货物的数量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等有关。合同通常载明船舶实际能装载货物量的数字。
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是指签约时船舶所有人在合同中提供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说明。船舶所处位置和状况,关系到船舶能否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装货港,关系到承租人备货和货物出运安排。合同中正确地记载船舶的位置和状况是船舶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3.货物是指在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
合同可以规定某一种货物,也可以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供承租人根据贸易要求进行选择。船长有权拒绝受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在装货港备妥货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已备妥货物但装货作业受到阻碍,且这种阻碍属于承租人负责范围的原因所致,则承租人可免除违约责任。承租人负责装货作业,包括货物从码头或堆场运至船边(班轮条款情况下),或装至货舱(承租人负责装货情况下)的整个过程。
货物数量,合同有具体约定。船舶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满舱满载(Full and Complete)货物。如果货物是重货,要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重能力,即船舶吃水达到允许的最大限度;如果货物是轻泡货,要求承运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舱。
4.装货港与目的港
装货港与目的港通常由承租人按规定确定或选择。承租人可以明确、具体地指定一装货港和一个卸货港,也可以规定某个特定区域内的一个安全装货港和安全卸货港,或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果合同规定装货港或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则合同应明确挂靠的顺序。否则,船长则按地理位置的顺序(In Geographical Rotation)安排船舶挂靠作业。如果合同规定几个港口供卸货选择,承租人负有宣布卸货港的责任,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船舶驶经某地点时向船舶出租人发出宣港通知。
合同中,有关装卸港的规定,一般包括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条款、附近港条款两项。合同规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或泊位必须是安全的。所谓“安全”,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停泊、装卸和离港的整个期间,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不会处于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舶仍不能避免的危险中。实务中,常就"安全港"及"安全港责任"引发争议。从国际上看,所谓“安全港”通常是指该港口在“物理上”和“政治上”都是经安全检查的,即"自然条件方面、港口设施方面、航海方面、装卸货物方面、政治方面"须安全。
另外,合同中还有有关附近港条款。航次租船合同指定的港口或由承租人按规定"宣港"的港口称为"契约港口"(Contract Port),船舶出租人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将船舶驶往"契约港口"。但是,如果船舶接近或抵达该港口之前,因战争等原因使港口被封锁、封闭或港口航道堵塞而阻碍或延误(Hindr or Delay)船舶的正常航行,船舶所有人有权根据合同中的“附近港条款"(The Near port Clause),将船舶驶往"附近港口或地点"装卸货物。
5.受载期(Laydays)和解约日(Cancelling Date)
受载期是指所租船舶到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并已做好装货准备,随时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合同受载期可以具体定在某一天,但习惯上规定为一段期限,如10~15天,以适应海上船舶航行和货运活动实际情况与要求。解约日是指指定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指定装货港或地点,按合同规定承租人行使解除与出租人合同关系的日期。解约日通常定在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果船舶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限与解约日之间到达装货港或地点,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船舶未能在受载期限抵达装货港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一般不予解除合同。若合同未以解约日进行规定,实务中通常以受载期的最后一天,作为解约日。
如果船舶未能在规定的受载期和解约日到达装货港,那么货物因此需要仓储、驳运等为准备装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货物不能及时出运而影响市场销售、违反买卖合同而产生贸易责任的赔偿损失,应由违反租船合同约定的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根据出租人违约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行使解除合同和/或索赔的权力。但气象、不可抗力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向船舶出租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如果船舶在规定的受载期限之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在即刻安排货物出厂、进仓、装船等方面可能会发生困难。因此,航次租船合同在约定受载期的同时,一般还制定"不得提前条款",即"受载期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即使出租人或船长要求,装船不得早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就是说,船舶提前到达装货港,承租人不承担提前装货义务。
6.运费
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给船舶出租人作为其提供货运的报酬。运费一般按承运货物的重量吨或容积吨为基础进行计收。有些重量和容积不易准确测定的货物或货价较低的货物,也有按包干运费(Lump Sum Freight)计收整船或整舱或整批货物的运费。按货物重量计收运费,合同应明确是按货物装入量还是卸出量计收。预付运费,实务中通常要求承租人在签发提单时或装完货物即行支付,也有装妥货后预付总运费的90%,其余用作调整速遣费或垫付款;到付运费,一般在卸货前或办理提货手续时要求收货人连同其他相关费用一起付清。但也有规定,到付运费条件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先预付一部分如总运费的1/3,用以支付港口、燃料费、船员费等经常性开支。
关于运费,合同一般还约定,不论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损坏、灭失等,都不予减付或退还。有的合同载明,由于某些原因,如冰冻、罢工等不属于船舶出租人责任的,货物不能在原定卸货港交付而须驶往附近安全港卸货时,出租人仍有权获得原约定的相同运费。当约定支付包干运费时,承租人实际提供货物是否满船或满舱,都须按原约定支付足额运费。承租人支付包干运费,有权享用全部约定舱位或装载约定数量的货物,否则,承租人有权在约定的包干运费中扣除相应的不足部分运费。
7.装卸费用
装卸费用是指将货物从岸边(或驳船)装入船舱内和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岸边(或驳船)的费用。航次租船,货物装卸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之间洽定。这时,承租人在装货港负责将货物送至船舶吊钩下,在卸货港船舶吊钩下提取货物;Free In(F.I),是指装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作业并负担装货费用,即舱内收货条款;Free Out(F.O)是指卸货港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卸货作业并负担卸货费用,即舱内交货条款;Free In and Out (F.L.O),是指装港和卸港都由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进行装货和卸货作业并负担货物装卸费用,即舱内收货和交货条款;在F.LF.O和F.L.O条件下,还应明确舱内作业及费用的责任归属。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L.O.S.T),是指承租人负责安排工班、装卸和舱内作业,负担相关费用。运输大件货物时,合同常采用F.LO.S.TLashed条款,是指承租人负责工班、装卸作业、货物绑扎及材料,以及相关费用。
8.装卸时间(Laytime)
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不支付附加费的时间。装卸时间期限,是指船舶进入装/卸期从起算直至终止的整个时间,它并非是仅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事宜。
装卸时间的确定和表示,常见的方法有:合同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约定平均每天装卸效率、计算装卸日数;不规定具体的装/卸时间,使用某些术语约定和计算装卸时间。
9.装卸时间起算、中断与终止
装卸时间起算,通常为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来自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N/R)后,经过一定时间开始起算,具体视合同约定。
装卸时间起算并非以船舶实际开始装/卸货物时间为准,即一旦进入合同规定的起算时间,尽管船舶这时仍然处于等泊状态,装卸时间依然开始起算,且等泊时间亦应计入装卸时间。船舶进入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时间损失的风险责任即转移到承租人一边。
船长或出租人递交N/R,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船舶到达合同指定的装/卸地点和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物的准备。所谓“装卸地点”,通常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所谓“到达”(arrived),港口租船合同中,是指船舶一经到达合同约定的港口,不论是否已靠泊,视为船舶已经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这里的“港口”,实践中通常理解为能接受大多数船舶从事装/卸货物、接受港口当局权限管理和承租人有效支配的港口商业区域,不论港内还是港外、浮筒和锚地。
所谓“各个方面已做好准备”,是指船舶已按所在港法规的要求办理和通过边检、港监、卫检、海关等进港查验手续;根据货运的要求,船舶货舱已经清洁、干燥、无异味、无虫鼠害,并检验合格、取得证书;船舶装卸机械、各个货舱以及与货运有关的设施、设备已处于随时供用状态;船上人员工作安排已经到位,具备装卸货物的条件。
装卸时间中断,时间损失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国际惯例和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不负责或免责的主要是:租船合同订明不计为装卸时间的,如除外时间、承租有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事件、船方原因等。这些导致装卸时间中断或货物装卸中断的时间不计算装卸时间。一般地,装卸时间免责事项越多,对承租人越有利。但承租人不能依靠免责条款保护自己,即明知道某种事情肯定会发生仍在合同中订人予以免责;免责事项与船舶不能作业的损失时间只属间接因果关系;免责事项的发生是承租人能控制的;承租人行为过失引起免责事项的发生。
装卸时间的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没作明确规定,但习惯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
10.装卸时间的使用与计算方式
装卸时间的使用与计算方式直接会影响滞期和速遣时间的计算及其结果。实务中,由合同双方洽商应采用的方式。它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装卸港分别使用与计算(Separate Calculation)。这种方式,按事先商定的装卸时间日数,并根据实际使用装卸日数,分别比较后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若合同装货港超过一个,可以按各港分别计算实际装货时间并加总得出总装货时间日数,与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后算出滞期或速遣时间。卸货港与装货港的计算方法相同。
(2)共用装卸时间(Laytime All Purposes)。这种方式,合同中商定一个装卸港进行货物装卸的总的时间日数或合计时间,然后,计算装货港与卸货港实际使用时间,相加后得出实际总装卸时间日数与合同总装卸时间相比较,超出为滞期,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包括"通知时间"在内的除外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的权利。
(3)装卸时间抵算(Reversible 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调剂使用”。这种方式,在合同中分别规定装货港和卸货港装/卸时间日数,承租人在装货港完成装货后计算实际装货时间日数与合同装货时间日数比较,并把结果(滞期时间和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时间(这时卸货港可用时间可能减少或增加)。当船舶在卸货港完成卸货后,根据实际卸货时间与卸货港可用时间(这时,卸货港可用时间是合同卸货时间加上装货港的速遣时间或减去装货港的滞期时间)比较,以最终算出该航次租船是滞期或速遣的结果。
(4)装卸时间平衡计算(to average laytime),这种方式首先分别计算出装货港和卸货港实际装/卸时间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之间的差数(即余日),然后,对两者差数进行平衡,以最终确定该航次装卸时间是滞期还是速遣及其装卸时间。
(5)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装卸时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是一份记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时间内所处的状态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种待时的起止日、时的书面记录文件。
装/卸时间表(Time Sheet),又称速遣费/滞期费计算单。这是根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具体计算装货港和卸货港实际用于装/卸的时间,以及滞期或速遣时间的表格文件。它将装/卸时间事实记录中原来以起、止日、时表示的各项作业或待时的时间,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含义的“日”及装/卸时间起算和止算时间的规定,扣除不折算成经日、时,分表示的可用时间、实用时间,并将可用时间同实用时间的差数计入滞期或速遣时间栏,以便计算最终的滞期费或速遣费。
11.滞期与速遣
滞期是指非船方责任、承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货或卸货而需要额外增加的时间。船舶滞留在港造成合同另一方的出租人权益损害,承租人依据合同规定须作出相应赔偿所支付的款项,称为滞期费(Demurrage)。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的数额,按滞期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滞期费率计算,它与船舶滞留实际遭受的损失超过约定计收滞期费的金额。
速遣(despatch)是指实际货物装/卸完成提前于合同约定装卸时间,所提前的时间称速遣时间(despatch Time)。船舶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可节省装卸时间和增加船期机会收入,因此,船东一般会向承租人支付一笔相应费用,即速遣费(despatch money)。实践中,该速遣费可被认为是作为出租人的船东对承租人的一种奖励或运费回扣(Rebate of Freight)。
12.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在租船合同中根据租约自愿的原则,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由合同双方洽商确定。一些格式合同,对船东的责任约束一般比较宽松。如“金康”格式合同指出,船舶出租人仅对出租人或其经理本人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使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交付负责。另外,包括船长、船员及其他雇用人员在内的作业和管理货物过程中出现过失使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误交付不负责任。因此,采用类似"金康"格式合同时,承租人应注意这类条款,并可将类似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删去,另加双方能接受的条款,或附加一项条款,以规定出租人的责任和免责事项。
13.代理人
代理人主要约定代理人的委托和代办船舶在港业务事宜。当事人争取和指定船舶代理人,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金康”合同规定:“任何情况下,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代理人"。但承租人也常要求由其指定代理人、安排船舶港口业务,并以此从船舶出租人处争取一些运费回扣(Rebate)。
14.佣金
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按常规由船舶出租人支付佣金给经纪人,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佣金一般按运费的百分比计付。连续航次租船情况下,佣金通常在收取运费后支付。有的合同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也不论船舶是否灭失,均需支付佣金。"金康"合同规定:"未履行"合同时,为补偿通信费用和所做的工作,当事责任方须向经纪人按估算运费总额支付佣金的1/3。
15.船舶绕航条款
船舶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又称“自由条款”(Liberty Clause),或“自由绕航条款”(Liberty to deviate clause)。格式合同一般规定:“船舶可自由地为任何目的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从字面上看这一规定,船舶可随意驶离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但是,从客观实际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出发,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此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挂靠的港口,并且,一般以地理顺序挂靠,船舶根据此条款所作的绕航,不能与合同的目的地相抵触。运输合同若没作特定规定,则应走通常的航线。所谓“通常的航线”,即直接的地理航线,据习惯拟定,它须考虑航行的安全性。
16.货物留置权
货物留置权(Lien),租船货运情况下,是指当出租人不能从承租人获得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担额和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按合同规定所采取扣留货物乃至将货物拍卖的权利。租船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对发生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出租人的货物留置请求承担责任。
17.承租人免责条款
承租人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如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亏舱费和装货港的船舶滞期费后,承租人可免除进一步履行租船合同的责任。承租人免责条款主要针对出租人在目的港有关货物的留置权。因在CIF或CFR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无法控制船舶挂靠卸货港和作业情况,以及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等的行为。
18.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租船合同一般规定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处理。在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作为当事人洽谈租船合同时处理共同海损的参照文本。
19.罢工条款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是船舶出租人为了在港口发生罢工或停工时免于对造成后果的责任,而在租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该条款对罢工期间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解除合同的选择权问题,以及因罢工和停工而使装货或卸货受阻时对已装或未装的部分货物的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20.战争风险条款
订立战争风险条款(War Risks Clause)的目的是明确发生战争时,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定船舶装货前、装货中和装货后遭遇战争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与行为等。
21.冰冻条款
冰冻条款(Ice Clause)是指当船舶在港口因港口冰冻而使货物装卸受阻时,就合同履行将受到的影响作出的相应规定。内容要点是:装货港冰冻时,租船合同无效,对已装船的部分货物,船舶出租人应负责转运至目的地;卸货港冰冻时,承租人可以选择支付滞期费,使船舶等待至港口解冻后进港卸货,或指令到其他安全的代替港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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