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索赔工作中,祓保险人应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1)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除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请求对受损货物进行联合检验之外,还应会同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对受损的货物采取必要的施救和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不能因为货物已经保了险而袖手不管。否则继续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
(2)由于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比保险公司更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物资,因此,对于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被保险人也负有处理的义务。在我国,无论是进口货物或国内运输的货物受损后,原则上都由货方自行处理。
(3)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先由保险人赔付,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留追偿权利。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取货物时,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有严重的残损情况,除须通知保险公司,向其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入,受托入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尤其是这些货损货差涉及承运人、码头、装卸公司等方面的责任,还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因为按照运输合同及有关运输部门的规定,若收货人不在当时提出异议索赔,即视为所交货物完好,事后不得再行提赔。保险公司为了维护本身的利益,对于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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