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是否需要经过安全检查?
更新时间:2024-11-17 0:00:01 点击:47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制定了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规定如下: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人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根据《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规则》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部门负责实施。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民航主管部门审核,发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后才可以实施安全检查,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的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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