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是否可以推迟、停止运输货物或改变承运人、改变运输方式?
(1)承运人采纳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3条第3.1款第3.1.2项规定,并编人自己《货物运输条件》。根据该项规定,必要时承运人可以拒运货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运人全部或者部分采纳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6条第6.3款第6.3.1、6.3.2、6.3.3、6.3.4和6.3.5项规定,并编人了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摘录如下:
①根据这些规定,承运人的班期时刻或者其他地方所列的时刻是大致、不能保证的,也不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不能保证货物的启运、完成运输和交付的时间;
②除了经承运人特别同意并且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记录中外,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速度运输货物,但不保证在特指的航空器上或者路线上运输货物,也不承诺在特指的地点进行衔接,承运人有权挑选或者绕道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记录中所指定的运输路线;
③承运人对其航班时刻表或者其他地方所列的航班时刻的错误或者疏忽不承担责任,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代表无权使承运人对其的任何陈述或者所列的日期或者起飞或者到达时间或者任何航班的营运承担责任。承运人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将整票货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改为地面运输或者安排这种运输。承运人在遇到无法控制的任何事件或者遇到在接受货物时的任何不可合理预见、预料或者预言的事件或者遇到其他情况需要时,当承运人认为必要的,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取消、终止、绕道、推迟、延误或者提前任何航班或者推迟运输货物或者在航班上不载运全部或者任何部分货物;
④如果承运人的任何航班的取消、绕道、推迟、延误、或者提前或者在非目的地点终止而因此造成货物运输的取消、绕道、推迟、延误、提前或者终止,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整票货物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的运输因此而终止,将货物交给任何转运代理人转运或者交付或者将货物保管起来,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了交付,承运人除了应当按照航空货运单上或者货物记录中的地址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关于货物的处理情况外,不再承担责任;
⑤承运人可以(但不是责任)通过其他路线运输或者作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代理人将货物交给其他运输工具续运,所需的费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收取。承运人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命令,有权决定货物之间、货物与邮件和旅客之间的运输优先权;
⑥承运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决定取出货物中的任何物品并在航班上不载运这些物品,如果因决定运输优先权而使货物未被装上航班或者被推迟、延误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品被取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任何其他人不承担后果性损失的责任。
尽管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条件》编人了上述的规定,但是,我们建议不可以滥用以上权利,应当尽量采取措施为提高运输服务重量而努力,并尽可能的给客户必要的承诺。
(3)承运人采纳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6条第6.4款规定,并编人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根据该款规定,货物在运输中,为了合理的目的,根据承运人的意见当必要时在货物启运前或者启运后,承运人可以通知托运人将货物保存在任何地点的仓库或者其他可用的地方或者海关当局,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或者承运人可以将货物交给另一个运输服务单位运往收货人收。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的风险。
(4)承运人采纳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11条第11.9款规定,并编人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根据该款规定,托运人、货主或者收货人的货物或者物品造成另一票货物或者承运人的财产的损坏或者毁灭,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的支出。因货物的固有缺陷、重量或者瑕疵或者包装不良,可能对飞机、人员或财物构成危害时,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随时毁弃或者销毁货物,不承担责任。
(5)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付运输费用,当承运人要求支付费用时,如果托运人拒付费用,承运人可以拒运货物。承运人采纳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5条第5.4款第5.4.2项、第5.4.6项和5.4.7项规定,并编人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对此作出了规定。托运人直接向承运人托运货物的,运输费用直接付给承运人;托运人通过货运代理公司托运货物的,运输费用付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根据与承运人的代理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给承运人。运输费用到付的货物,费用在目的地当承运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支付给承运人。
(6)航空货运单正本“合同条件”第9条规定:“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速度完成此项运输。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府规定许可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变更承运人、航空器或者运输方式,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的利益。托运人授权承运人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运输路线和所有中途经停地点,或者改变或者绕道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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