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例如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可以理解为对于没有声明价值的行李如果给旅客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1000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只赔偿1000特别提款权;如果给旅客造成的实际损失低于1000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按照较低的金额进行赔偿,所以当旅客要求赔偿时,承运人要求旅客提供证明行李内价值的证据,如申报行李内的各项物品的名称及其价值,必要时提供发票等证据。
再如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为限……”,可以理解为对于没有声明价值的货物如果给收货人或者托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只赔偿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如果给收货人或者托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低于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按照较低的金额进行赔偿,所以当索赔人要求赔偿时,承运人要求索赔人提供证明货物价值的证据,如发票、装箱单等。
另外,对于延误运输,承运人可以使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关于“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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