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应当由谁填写?委托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填写航空货运单的,由谁承担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该条第四款规定:“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承运人托运货物时不大可能亲自填写航空货运单,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使用托运书请求承运人或者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的。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仍然必须对航空货运单填写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2.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的责任是什么?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载人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或者对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人货物收据或者载人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托运人应当负责。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所提供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外,对因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货物收据或者在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记录上载人的各项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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