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后,还有提出要求和处置货物的权利吗?
(1)可以提出改变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和运输费用付款方式的要求
①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更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人的内容或者在航空货运单上加人新的内容,但是,货物自始发地发出后,托运人不可以要求改变对运输的声明价值和保险金额。
②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将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付款方式到付改为预付或者预付改为到付,也可以要求改变向收货人收取的与运输本票货物有关的代收的其他费用数额。
(2)托运人有处置货物的权利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在承运人接受了货物和航空货运单生效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之前,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①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
②在途中的任何经停时中止运输;
③要求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
④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托运人行使以上权利时必须是同一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项下的全部货物,不可以只是其中一部分货物。
托运人行使以上权利时,应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是指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和《合同条件》的规定。
托运人行使以上①至④项权利时,承运人应当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收执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这里说的托运人所收执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指ORIGINAL3(FORSHIPPER)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交给托运人的正本货物收据。因为正本是托运人同承运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存在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没有这样做,给该份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妨碍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追偿权。根据承运人采纳并编人自己的《货物运输条件》的国际航协《货物运输条件》第7条第7.1款规定,托运人也可以使用承运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向承运人发出上述指示(Instructions)。
托运人行使权力时,应当书面向承运人提出,并保证支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指示后,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根据这一款规定,可以理解为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指示时,它必须办理,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可能执行的(包括损害了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的利益或者托运人的指示超过了承运人的权利范围的),承运人必须立即通知托运人,否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如果托运人认为承运人拒绝执行其指示,造成托运人损失而进行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时,必须进行举证。
托运人不得行使此种处置权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因行使此种权力而产生的费用。
货物运抵目的地机场后,收货人提取了货物或者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交给航空货运单(即航空货运单ORIGINAL2(FORCONSIGNEE)),或者已表示了要接受货物的,托运人的权利就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就恢复其对货物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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