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可以要求不签发提单吗
问: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提单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请问,实践中有没有托运人不要求签发提单的情况?承运人是否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该条第2款关于“承运人授权签发提单的人”,通常是指哪些人,其中是否包括船务代理人和货运代理人,“船务代理人”与“货运代理人’’是否有区别?
答:实践中,所谓不签发提单的情况,通常是在托运人要求电放的情况下(通常承运人要求只有记名提单下才可作电放),承运人或者收回已签发的正本
提单,或者根本不签发正本提单,或者只在副本提单盖上电放章(surrender)0
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因此,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关于该条第2款,实践中,“承运人授权签发提单的+”通常是指其在装货港的船务代理人或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而不包括货运代理人,二者的职责范围不同,货运代理人的职责范围中不包括代理承运人签发提单。
不过,货运代理人可签发多式联运提单,也可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需要提醒的是,一旦货运代理签发了上述提单,其法律地位就发生了变化,不是承运人的代理人,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这将意味着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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