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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责任者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4-11-17 0:00:01 点击:49次

(1)违纪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违纪金额2~5倍的罚款。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2)工作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构成第29题第2款~第12款的,除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对责任者按其造成运输收入损失的金额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违纪金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免予行政处分;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违纪金额1~2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3)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29题第2款~第10款的,除向其追补损失的运输收入外,同时处以违纪金额20%至1倍的罚款;

构成第11款的,除将其所收取的费用收缴列报运输收人外,另向责任单位追缴其所收费用与应收“取送车费”的差额,违纪金额按应收“取送车费”的金额计算;构成第12款的,比照《关于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

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单位获取的非法收人金额或造成的运输收人损失金额,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未开除的,要同时调离工作岗位。

①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不满5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人损失金额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②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人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③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造成的运输收入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④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的运输收人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4)严重失职,造成运输收人漏、少收的,除向责任单位追缴损失的运输收人外,对责任单位处以漏、少收金额20%至1倍的罚款;对责任者按本题第3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5)对直接责任者实施处分的同时,根据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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