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鑫物流有限公司欢迎您

东鑫物流有限公司,专注物流专线15年!打造物流行业品牌企业!
客服

全国服务热线: 13952671543

首页 >  物流知识  >  保税物流园区通关模式 >  正文
物流知识

保税物流园区通关模式

更新时间:2024-10-27 点击:27次

1.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区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外货物运人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之间、保税物流园区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人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人园区的,按照国内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即办理报关和出口退税手续。园区与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以上关于“保税物流园区通关模式”的知识,小编已经给大家详细介绍清楚了,希望可以给大家帮助!了解更多关于物流知识,请随时关注东鑫物流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xwuliu.com/wuliuzhishi/article-2715.html